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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过户转让暂行办法
2016-06-20 16:37  

为规范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过户转让工作,按照既兼顾学校发展又保障教职工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征求校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学院教职工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教职工现拥有房屋产权证,但土地使用权属于晋中学院的校内住房。

一、晋中学院教职工已购公房取得住房权属登记证书5年以上的可以转让。过户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过户转让申请,并填写《晋中学院已购公有住房过户转让申请表》(见附件)。

(二) 通过审核后,教职工校内住房出售须按照“在同等条件下,本院教职工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出让人提出出售条件后由后勤管理处在晋中学院校园网公示15日,如无本院教职工购买,出让人方可与校外人员进行交易,但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公示价格。

出让人调整出售房屋价格,如低于第一次校园网公示价格,需再次在校园网公示15日。

(三)确定受让人后,受让人应到后勤管理处签署《承诺书》。

(四)在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前,已购公房出让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结清水电、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

(五)校内住房过户转让给非本校教职工时,应与受让人事先约定并由受让人向学校缴纳住房维修管理基金,缴纳标准按政府住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六)出让人取得学校出具的同意过户转让证明后,与受让人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转让手续。办完过户转让手续后,受让人须持过户证明材料到后勤处备案登记。

二、受让人必须遵守晋中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三、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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