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商贸服务网点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利益和校园商业经营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服务网点是学校为满足师生校园工作学习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含自助ATM机、自助售卖机、临时摊点等)。商贸服务网点的建设须与学校整体规划、建筑布局及使用功能相协调,遵循方便工作、学习、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校园商贸服务网点的开设必须经学校后勤管理部批准,并取得学校保卫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及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校园内设点经营。
第四条 后勤管理部为校园商贸服务网点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服务网点的使用、经营和服务中的安全、卫生、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一)针对经营者违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整改;
(二)针对经营者服务或商品的不合理价格建立专项监控机制;
(三)针对经营活动不定期开展师生满意度问卷调查;
(四)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随时接受消费者及经营者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群众监督。
第五条 凡校园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日常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六条 凡校园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及其员工,必须积极配合政府及学校消防、卫生、防疫、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的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因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及其员工疏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由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及其员工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对服务网点进行转包、分包(转租、分租)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须在营业前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法定证件,并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悬挂法定的相关证照。经营者须将相关证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送后勤管理部和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超范围经营(包括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危化品及其它国家、学校明令禁止流通的产品。
第十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其他公用区域,严禁占用、堵塞楼道等公共区域和安全通道,不得私自搭棚。经营者所属车辆,必须服从保卫部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所属机动车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广告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后勤管理部和学校宣传部门的批准;经营者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学校无关,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经营者不得使用带有校名(“晋中学院”、“学院”)的相关简称。
第十二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定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师生办理储值会员卡或预售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先交费、后经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师生正常作息,商贸服务网点不准使用高音喇叭,营业时间为6:30-22:30,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有特殊情况,经营者须报后勤管理部审批。
第十五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须及时向后勤管理部、保卫部上报网点的员工入职、离职情况,员工须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经营者须将相关证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送后勤发展部和保卫部备案。学校与经营者聘用人员不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第十六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及其员工在经营期间因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财产损失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服务网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安全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谁承包(承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及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治安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不得发生寻衅滋事、盗抢、酗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经营者及其员工承担,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发现承包(承租)区域或相邻区域内有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部。
第二十一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对其员工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火险逃生技能;自行购买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置明显、易取的位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正常、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出售或存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及违禁品等。
第二十三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学校水电部门管理,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五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须取得食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方可经营相应的商品,网点员工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须遵守从业人员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调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应定期检查营业点销售食品安全。不得采购、销售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腐烂变质食品及危化品;杜绝不合格食品原料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须无条件配合学校防疫、预防流行病传播工作,经营半成品加工类食品的须服从学校管理,存放冰柜须做到生熟分离,必要时根据学校要求暂停销售此类商品。
(一)商贸服务网点须配合学校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要求。
(二)商贸服务网点及员工须配合学校防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行动轨迹排查、出行报备及异常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负责落实“门前三包”,维护网点及相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 装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后勤管理部和保卫部审批,审批后方可装修。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原建筑物及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区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中午12:00—13:30及晚上21:00后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避免影响师生休息。
第二十九条 商贸服务网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经营者自行运出校外处理,不得堆积在校内。
第三十条 经营期间,服务网点及相关设施、内部物品若出现损坏,由经营者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期满,服务网点的固定设施及装修原则上应维持原状,未经后勤管理部和保卫部书面同意,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不得拆卸和破坏,经营者退出时应与后勤管理部和保卫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剩余的保证金费用。
第六章 违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面积收取一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金,由学校计划财务部设立专户管理。商贸服务网点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后勤管理部、保卫部协同计划财务部按照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证照不齐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证照办齐后,方可营业。对于既不办理也不停业的,学校将责令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二)对影响校容、存在隐患的店面门牌及广告,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下达限期拆除书面通知。过期未整改的,学校将扣除保证金500元/次,并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屡教不改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三)对销售假冒、劣质、过期等不合格产品,将会同政府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扣除保证金500元/次。
(四)对超范围经营的,扣除保证金1000元/次;对高价销售的,扣除保证金1000元/次。
(五)对未做到门前三包的,扣除保证金200元/次。
(六)对在经营场所烹饪或违规使用明火的,扣除保证金500元/次。
(七)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宣传活动(粘贴广告牌、摆放广告牌),扣除保证金500元/次并撤除。
(八)对未按学校要求擅自停业、歇业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书面通知。过期未开业的,学校将扣除保证金500元/次,屡教不改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九)对未经批准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责令及时清理,并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扣除保证金500元/次;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十)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要求经营者停业整顿,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者按造成损失金额的2倍赔偿,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十一)对违反学校其它规定的,经学校书面通知整改达3次以上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十二)对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对不服从学校防疫相关政策要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十四)对擅自转包、转租、转让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内私设商贸服务网点的,由后勤管理部和保卫部联合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