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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5-04-20 16: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建整洁、文明、优美的校园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工作,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简称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职人员和师生管理相结合。

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领导机构,后勤管理处与学生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学校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院(部)、处(室)以及驻入我院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在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一)后勤管理处:

1、负责对全校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查;

2、负责对托管物业公司的管理、监督、检查;

3、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调整;

4、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检查、评比;

5、负责校园内垃圾清运、排污、排水管道疏通、化粪池清理;

6、负责卫生、劳保工具的配备、发放。

(二)学生处:

1、负责组织勤工俭学学生打扫校园;

2、负责学生宿舍卫生的检查、评比及奖惩;

3、负责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奖惩。

(三)各托管物业公司、餐饮公司及东、西区学生服务中心承包人:

1、按合同约定做好本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维护工作;

2、校内各营业网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管理、监督、检查;

3、完成学院临时安排的相关任务。

(四)各教学学院、行政机关、教辅机构:

1、维护本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库房等场所的环境卫生;

2、各教学学院维护本学院专属教室的卫生;

3、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做好本部门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大扫除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查;

(六)学生会:

成立专门机构,在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四章卫生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卫生标准

(一)学校内无残标,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各单位和个人发布通知、宣传品、广告、启事等一律使用专用广告架、广告栏、宣传橱窗。

(二)道路、广场、运动场地内无杂物、无废纸、烟蒂、果皮等遗弃物;绿化草地无杂草、枯枝、杂物。

(三)各楼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地面无积尘污渍,门窗、玻璃、扶手、墙壁干净整洁,无乱画乱贴现象,窗台、拐角等死角处无杂物垃圾。

(四)室内卫生做到:墙壁清洁无乱画乱贴、无蛛网尘丝、无私拉乱扯现象;地面清洁无积尘污渍、果皮纸屑等垃圾;窗明几净。

(五)厕所、水房等场所无恶臭味,无污物积水,便池无尿碱。

(六)施工场地内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条各院(部)、处(室)及驻校园内的其它单位按照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重大节日或庆典、学校重大活动、下雪时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运往附近垃圾桶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六)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七)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每学期汇总评选一次,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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